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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京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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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称办〔2018〕28号

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8〕2号)等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可在我市申报职称。

  (二)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可在我市申报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可在我市申报职称。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五)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六)部、省属及军队驻宁单位委托我市评审初、中级职称,须提交委托函并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评委会组织机构方可受理。部、省属及军队驻宁单位委托我市评审高级职称,须提交委托函并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评委会组织机构方可受理。

  二、申报条件及政策

  (一)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以各系列职称评委会组织机构发布的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中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市现行各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高级职称原则上执行我省现行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二)部分系列学历、资历条件可参照《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2号)有关规定,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各系列初、中级职称初定,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初、中级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8〕26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不符或转评人员需参加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其中南京市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组建,负责全市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2018年起取消初级职称考试。

  (七)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涉及“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各系列职称评委会组织机构应在年度申报评审通知中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受理范围、受理时间及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报经市职称办同意会签后,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通知下发工作。

  (二)申报人员应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频道,完成网上申报后,向申报评审受理点提交全部纸质申报材料。

  (三)2018年起,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核验,无法核验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学历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有效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论文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本次评审的有效材料。

  (六)申报人员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七)由省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系列,按照省相应系列申报评审通知要求递交材料,由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将材料收齐统一报经市职称办审核后,报送省相应评委会。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主管部门及评委会组织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及评委会组织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职称主管部门复核。初、中级职称申报材料需经市职称办抽查复核,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需经省、市职称办抽查复核。各评委会组织机构需将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职称信息系统内同步完成审核工作。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各评委会须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公示、上报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须提前说明原因,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二)各初、中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各高级评委会须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经省、市职称办审核同意。

  (三)各评委会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及市职称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四)各评委会组织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告、公示情况说明、花名册、证书数据项等材料)在公示结束后20天内报市职称办备案,并在职称信息系统内同步完成评审结果审核录入。

  (五)中级职称评审由市职称办发文公布并核发证书;高级职称由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报备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发文公布并核发证书。

  (六)2018年起向江北新区、江宁区全面下放各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由江北新区、江宁区组建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评委会组织机构负责发布申报评审通知、材料受理及审核、评审组织、证书发放等,并负责做好政策咨询答疑等日常工作。我市各系列职称评委会组织机构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二)各评委会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价费〔2017〕149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对未上会评审人员不得收取评审费用。

  (三)市职称办将采取控制申报数、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职称申报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职称审核、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执行有关规定,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委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 南京市2018年度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一览表

  2. 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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