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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抗震支架的强制规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19-01-28 10:41
近年来,随着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国家对抗震减灾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对抗震支架设备的强制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13.4.3条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中第3.1.3条均为强制条文,并规定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设
雨水回收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
2019-01-28 10:41
要按照国家标准《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结合地方政府法规来执行。例如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初期雨水一定要收集的,主要针对化工、石化行业,其中《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有明确要求,现在排水设计中要求企业在厂区雨水排口设置截止阀,有自动型的也有手动型的,将一次降雨过程中前10~20min的降水导入初期雨水池,并进一步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
声学国家标准执行规范
发布时间:
2019-01-28 10:4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GB/T1859-2000往复式内燃机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工程法及简易法。《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GB/T18696.1-2004声学阻抗管中吸声系数和声阻抗的测量第1部分:驻波比法。《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GB/T18696.2-2002声学阻抗管中吸声系数和声阻抗的测量第2部分:传递函数法。《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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